黑龙江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

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,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。


  据悉,试点企业范围为: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经营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在黑龙江省内纳税的企业(中央企业、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,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);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,以及现代农业、农林产品深加工、森林经营、矿产资源及深加工、智能制造、高端装备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节能环保、新能源、新材料及研发设计、数字创意、现代交通运输、高效物流、融资租赁、工程咨询、检验检测认证、电子商务、服务外包、对俄商贸、休闲康养旅游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,以及养老、家政、托幼、托育、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;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,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,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,发展潜力大,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。


  试点企业条件为:企业通过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,利用资本、技术、知识、设施、管理等要素,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(含技工教育)、高等教育,在实训基地、学科专业、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(含技工院校)或高等学校;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,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;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(职业教育)集团;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;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(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)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;承担实施1+X证书(学历证书+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制度试点任务;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、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,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;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,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,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;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。


  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企业,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,并向社会公示。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,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,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。
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即取消入库资格,且5年内不得申报,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: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,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;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、安全、质量事故,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;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;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。


黑龙江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

黑龙江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

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,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。


  据悉,试点企业范围为: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经营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在黑龙江省内纳税的企业(中央企业、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,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);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,以及现代农业、农林产品深加工、森林经营、矿产资源及深加工、智能制造、高端装备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节能环保、新能源、新材料及研发设计、数字创意、现代交通运输、高效物流、融资租赁、工程咨询、检验检测认证、电子商务、服务外包、对俄商贸、休闲康养旅游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,以及养老、家政、托幼、托育、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;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,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,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,发展潜力大,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。


  试点企业条件为:企业通过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,利用资本、技术、知识、设施、管理等要素,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(含技工教育)、高等教育,在实训基地、学科专业、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(含技工院校)或高等学校;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,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;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(职业教育)集团;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;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(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)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;承担实施1+X证书(学历证书+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制度试点任务;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、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,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;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,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,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;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。


  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教育厅、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企业,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,并向社会公示。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,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,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。
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即取消入库资格,且5年内不得申报,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: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,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;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、安全、质量事故,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;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;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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